墨家功利主义:“利”和“义”——墨家是重利的,墨家的孝是利亲,忠是利民。“忠,利君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连“义”的定义也是:“义,利也。”儒家的孔丘和孟轲把“利”和“义”完全对立起来,提倡去“利”存“义”。墨家则说“义,利也”。这就把义和利统一起来。

    墨家对功利的论述是围绕“义”与“利”这样一对中国传统伦理的重要范畴展开的。其中的利字所指即为功利,涵盖了利己、利人、利天下三方面的含义。

    获取功利是墨家所追求的最大目标,也是他们判断是非言行的唯一标准。墨子从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角度,为人们求利动机的合理性进行了辩护,但墨子又强调利己的实现存在于利人之中,所以要实践兼爱,“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来取代“别相恶,交相贼”,从而达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可见,他所追求的利,最根本的还是天下之利。用这样的方式使得义利合一:义就是利,主张贵义重利,把利视为义的内容、目的。

    关于道德评价的根据问题,墨子认为应“合其志功而观焉”,把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考察。关于处理争议评价真理的根据问题,墨子认为还是要看实践中的事功与结果。墨家强调不光要有好的目的,更要有好的结果。由于墨家的功利主义,使得墨家学术是一个开放式的学术体系,而不是一个封闭的理论体系。

    一.平等兼爱的天赋人权思想。“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

    在墨子那里,人生来平等,这是上苍赋予人的一种不可被剥夺的权利。所以墨子批评孔子的“仁”存在亲疏厚薄之别,从而提出“兼爱”,主张无差别的人道主义原则,以解放平民。《墨子·经说上》指出:“仁,爱己者,非为用己也,非若爱马。”——墨子肯定人的尊严、权利、价值,认为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

    墨子珍惜国民的生命权。“天欲其生而恶其死”说的是生命神圣。墨子告诫执政者:“今天下之国,粒食之民,杀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并且以暴王桀、纣、幽、厉被“天下之庶民属而毁之”作为执政者之警醒。(参见《墨子·天志下》)。

    墨子在《非乐上》中批评当政者无视民众生存权与休息权,他指出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

    墨子重视劳动者私有财产权,在他看来不管是物质活动“耕稼树艺”、“纺绩织纴”,还是政治活动“听狱刑政”、“治官府”、“敛关市”,都是劳动,都应该“赖其力者生”,辛勤劳动获取劳动成果。他强烈谴责那种“不与其劳,获其实”的不仁不义之举,认为应该“不赖其力者不生”。

    墨子极力为平民的政治人权呐喊,他的《尚贤上》中要求:“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

    之”。参与政治的权利,是人人平等的,他说:“尊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不偏贵富,不嬖颜色……”(《尚贤中》)

    二.民主选举的社会契约思想。墨子说:“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百姓为人。”(《墨子·尚同下》)。无国家权力,只有百姓的自然权利。那么,为何后来产生了各级政府官员呢?

    墨子在《尚同上》阐述了民主选举产生政府的观点:由于原来的无政府状态“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所以人们“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立诸侯国君。”“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从天子到三公,从诸侯到正长,政府各级官员莫不是经民主选举产生。

    《墨子·经上》明确指出:“君、臣、萌(民),通约也。”也就是说,人们在选举产生政府的时候,是有一个社会契约的。墨子在《尚同中》阐述了这个社会契约:(1)人们选举产生了政府,就将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了政府,政府有权力“发政于天下”、“制为五刑”、“将以运役天下淫暴而一同其义也”。(2)建国设都,设立天子诸侯,不是让他骄奢淫逸的;而辅之以卿大夫师长,也不是叫他们放纵逸乐的,乃是让他们分授职责,按公平之天道治理国家。执政者有义务“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

    墨子批评当时的执政者违背了这个社会契约,说“方今之时之以正长,则本与古者异矣”。

    王公大人将父兄左右宠幸都任命为行政长官,“非正以治民”,导致社会混乱,民众不肯与上面协调一致,责任在执政者。(参见《尚同中》)。

    三.非攻赞诛的共和革命思想。墨子认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尚贤上》)。他反对等级制度,反对儒家所说的“天命”。他指出,儒家所言的“天命”是“天下之大害也”(〈非命上〉)。“命者,暴王所作,穷人所术(述),非仁者所之言也。”(〈非儒下〉)。

    在墨子那里,行“义政”,不行“力政”,是执政者的一种义务。行“义政”的,人们“故举天下美名加之,谓之圣王”;行“力政”的,人们“故举天下恶名加之,谓之暴王。”(《墨子·天志上》)。

    暴王当道,墨子主张共和革命。墨子“非攻”而赞“诛”,严格区分了战争的性质:一方面,墨子把大国攻小国、强国攻弱国的战争,叫做“攻”,对此强烈反对,认为“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维护多元化;另一方面,墨子把民众讨伐暴虐害民之**君主的战争,称之为“诛”,大加赞赏,实际上赋予共和革命以合法性。(参见《墨子·非攻下》)。

    平等兼爱逻辑发展之下的“义政”,是共和政治、利民政治。因为历史局限,墨子没有提出权力制衡,但强调公平竞争、平等博弈。墨子注重对少数派、弱者权利的保护,“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墨子·兼爱中》)。

    “强”“弱”,“众”“寡”,“富”“贫”,“贵”“贱”,“诈”“愚”,这些对立的双方,在墨子看来都是正常社会合法的客观存在,应该有一个游戏规则任其共和相处。墨子虽然主张“尚贤”“尚同”,但把这一切建立在平等竞争之上,是讲究共和的,他认为:“江河之水,非一源之水也;千镒之裘,非一狐之白也。”指出“兼王之道”应该不辞意见相左的贤人。

    四.立法为公的依法治国思想。墨子是中国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的思想家。在《墨子·法仪》中,墨子以工匠依规矩画方圆推而广之,批评当时的执政者:“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度,此不若百工,辩也。”他主张“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关于“法”的形式,墨子认为有宪法(宪)、刑法(刑)、军法(誓)。他在《非命》中指出:(1)“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2)“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3)“所以整设师旅,进退师徒者,誓也。”

    关于立法问题,墨子眼光独到而睿智,在《墨子·法仪》中提出了如下两点:(1)法不是维护暴政的工具。“法不仁,不可以为法。”联系墨子对“仁”的阐述,可见墨子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价值、权利。(2)法不是人治之法。究竟由谁来立法?考虑到人性现实的弱点,墨子认为“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父母、学者、君王,都是不可靠的,不能由他们来任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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