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

    一、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域的划分[bsp;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一)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直辖市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副省级城市政府

    副省级城市政府是较大的、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的、行政单位低于省政府,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三)地级市政府

    地级市是除了直辖市、副省级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

    地级市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向省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领导所属县、县级市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四)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就是在省与县、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

    这一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管理县、县级市。

    2、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由地级市政府管理。

    3、建市领县。

    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区政府受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政府的领导。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地区政府

    (一)县政府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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