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长晕了,“请你说明白一点儿!”
“就这么说吧,我给你钱打仗。打仗吗,肯定毁了不少东西。毁了东西就要重建,重建的钱从哪里来?还要贷款,你的优先从我这里贷款。我们赚利息。就是优先让我们赚钱的意思!”
议长笑了,“呵呵呵,我随便说说不就行了,说是优先从你那里贷款,我不干呢?你能怎么样?”
“议长先生,你把问题想简单了,你看见这么后一摞文件了吗?里面全都是细则。如果你签了,按照细则走,人家肯定是优先的”。
原来是这样。“可是,我们不在本文明打仗,不一定有重建贷款呀!”。
“所以,这个抵押物对我们来说不成立”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文明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联邦道德细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关于抵押物的范围各个文明规定不一。有些文明仅允许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抵押物须有可让与性,其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因其过错造成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便于保管和发挥其效用,依法或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灭失等情形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其与典物、质物近似但有区别。区别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而典物和质物一般都要转移占有。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用于设定抵押权的特定财产。由于抵押权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为保证抵押权人利益,联邦各文明法律均规定了抵押登记制度。
在物权法中,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关系到笫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知道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物权法中就产生了物权公示主义原则。
依照该原则,任何一个物权的存在均应该有使社会公众得以认识的标志和方式。这种公示方式随社会交易经验的发展,渐渐形成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
而随着各个文明工商业的发达,一些动产的价值远远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加之抵押权的和作用仅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继续利用,这样一些动产财产逐渐获得抵押的资格,那么以占有的方式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也就只能借助于登记制度了。
法定抵押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均属于约定担保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特殊的抵押权,例如,世界各国民法一般都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的工作物如建筑物的修建或修缮时,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发生的债权,对定作人就该建筑物有抵押权。
对于法定抵押权,瑞士民法将其分为公法性质的法定抵押权和私法性质的法定抵押权。前者的成立无须登记,而后者的成立则须登记。在法国民法,法定抵押权范围较广,妻子对丈夫的财产,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对其监护人财产,以及国家、公共团体、公营造物对于收款人及会计人员的财产,均有法定抵押权。
议长听到这,心里一凉,难道这件事儿就要凉了?“那他们有没有建议其他的抵押方式?”。
“议长先生,还真有”。
“你说几个来听听!”
联邦内,啥东西都能成为抵押物,只要双方认就好。
“例如,阿古整个军队的半年使用权!”
这个,这个,难道他们还要发动战争不成?“这个不行,再说其他的!”
“用阿古文明等值的建筑物做抵押!”。
“这个行倒是行,只是我们政府部门太乱乎了,能统计清楚自己有多少产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我们又不能强征民房!”
“阿古文明某一级行政区域的税收权作为抵押!”
“这个,好像也不大方便。再说其他的”
“阿古文明的权利象征的东西。例如,曾经有文明抵押皇帝的权杖。这权杖是他们文明权利的象征,权利至高无上!”。
“国务卿,我们文明是无神论,不搞什么权利的象征,我们文明没这东西呀,咋抵押?”
“那阿古文明发行的债券呢?能用发行的债券做抵押不?”
呵呵呵,债券,说白了已经是政府借的钱了,再拿来做抵押,有意思。“这条我看差不多,还有没有其他的?”
“那用战败方的税收做抵押怎么样?”
“这个行倒是行,但是我们现在不知道跟谁打,没法确定那个文明。如果对方是石器时代的文明呢!”
国务卿,开始滔滔不绝的将,各种抵押物,那真是千奇百怪,啥都有。甚至还建议你们阿古,将世面上流通的联邦币收集一部分,取出抵押物,给我们,那就最好。等你们换了贷款,我们还给你们,你们在发行相应的联邦币。
联邦真是有金融人才,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不敢想的。可是听来听去,议长都觉得自己好像损失很大。废话,人家真金白银的拿出来,你自己不出点儿血,白给你?
“就这么说吧,我给你钱打仗。打仗吗,肯定毁了不少东西。毁了东西就要重建,重建的钱从哪里来?还要贷款,你的优先从我这里贷款。我们赚利息。就是优先让我们赚钱的意思!”
议长笑了,“呵呵呵,我随便说说不就行了,说是优先从你那里贷款,我不干呢?你能怎么样?”
“议长先生,你把问题想简单了,你看见这么后一摞文件了吗?里面全都是细则。如果你签了,按照细则走,人家肯定是优先的”。
原来是这样。“可是,我们不在本文明打仗,不一定有重建贷款呀!”。
“所以,这个抵押物对我们来说不成立”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文明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联邦道德细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关于抵押物的范围各个文明规定不一。有些文明仅允许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抵押物须有可让与性,其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因其过错造成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便于保管和发挥其效用,依法或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灭失等情形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其与典物、质物近似但有区别。区别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而典物和质物一般都要转移占有。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用于设定抵押权的特定财产。由于抵押权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为保证抵押权人利益,联邦各文明法律均规定了抵押登记制度。
在物权法中,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关系到笫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知道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物权法中就产生了物权公示主义原则。
依照该原则,任何一个物权的存在均应该有使社会公众得以认识的标志和方式。这种公示方式随社会交易经验的发展,渐渐形成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
而随着各个文明工商业的发达,一些动产的价值远远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加之抵押权的和作用仅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继续利用,这样一些动产财产逐渐获得抵押的资格,那么以占有的方式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也就只能借助于登记制度了。
法定抵押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均属于约定担保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特殊的抵押权,例如,世界各国民法一般都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的工作物如建筑物的修建或修缮时,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发生的债权,对定作人就该建筑物有抵押权。
对于法定抵押权,瑞士民法将其分为公法性质的法定抵押权和私法性质的法定抵押权。前者的成立无须登记,而后者的成立则须登记。在法国民法,法定抵押权范围较广,妻子对丈夫的财产,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对其监护人财产,以及国家、公共团体、公营造物对于收款人及会计人员的财产,均有法定抵押权。
议长听到这,心里一凉,难道这件事儿就要凉了?“那他们有没有建议其他的抵押方式?”。
“议长先生,还真有”。
“你说几个来听听!”
联邦内,啥东西都能成为抵押物,只要双方认就好。
“例如,阿古整个军队的半年使用权!”
这个,这个,难道他们还要发动战争不成?“这个不行,再说其他的!”
“用阿古文明等值的建筑物做抵押!”。
“这个行倒是行,只是我们政府部门太乱乎了,能统计清楚自己有多少产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我们又不能强征民房!”
“阿古文明某一级行政区域的税收权作为抵押!”
“这个,好像也不大方便。再说其他的”
“阿古文明的权利象征的东西。例如,曾经有文明抵押皇帝的权杖。这权杖是他们文明权利的象征,权利至高无上!”。
“国务卿,我们文明是无神论,不搞什么权利的象征,我们文明没这东西呀,咋抵押?”
“那阿古文明发行的债券呢?能用发行的债券做抵押不?”
呵呵呵,债券,说白了已经是政府借的钱了,再拿来做抵押,有意思。“这条我看差不多,还有没有其他的?”
“那用战败方的税收做抵押怎么样?”
“这个行倒是行,但是我们现在不知道跟谁打,没法确定那个文明。如果对方是石器时代的文明呢!”
国务卿,开始滔滔不绝的将,各种抵押物,那真是千奇百怪,啥都有。甚至还建议你们阿古,将世面上流通的联邦币收集一部分,取出抵押物,给我们,那就最好。等你们换了贷款,我们还给你们,你们在发行相应的联邦币。
联邦真是有金融人才,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不敢想的。可是听来听去,议长都觉得自己好像损失很大。废话,人家真金白银的拿出来,你自己不出点儿血,白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