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那天卡马西平放出王炸威胁后,阿诺德法官所谓的妥协根本就是在演戏!

    其实就是缓兵之计,自己到底是年轻,被这个不讲武德的老王八蛋给骗了!

    老家伙也赌,他在赌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结案,那么卡马西平在提出取消审判也已经晚了。

    只要谢尔顿出庭,那么这个案子的审讯会进行的飞快。

    因为第一,这个家伙确实是两起爆炸案使用的炸弹的制作者,其次,他太蠢,在法庭上根本顶不住公诉人的言语进攻,不出三分钟就会把一切都说出来。

    他在裁决书中明确表示“没有记录证明谢尔顿先生的观点”,也就是说阿诺德法官认为“桑托要求谢尔顿当线人,条件是让后者免于被出庭作证。”是谢尔顿编造的谎言。

    “太!太荒谬了!”爱德华把文书往桌子上狠命砸下去,“我们明明已经在法庭上击溃桑托,桑托本人也承认了‘在实质上对谢尔顿做出过不出庭的承诺’”

    同时阿诺德法官还决定全盘相信桑托的证词,相信桑托不知道谢尔顿曾经被窃听“桑托从来没有从窃听中获得过任何有关于谢尔顿的材料,或者从fbi获得过类似材料”。

    而且“法庭倾向于同意检方的观点,即从上下文看应该是‘没有’被窃听”。

    甚至对桑托流露出一种亲儿子般的关爱“听证中桑托在对质是一直坚持说他的回答是‘没有’。在我看来,因为桑托一直否认他知道有犹太人保卫同盟的窃听材料,也不曾使用过这些材料,尽管他不断地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有时质证方式让人惶恐不安,因此桑托的回忆难能可贵”

    “我可去大爷的!该死的,什么时候犹太法官能生下个意大利儿子来?隔壁老鲍么!”

    办公室内一片沉默。

    每个人都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才让阿诺德法官写出这样的判决。

    但其实大家都知道。

    但知道了有什么用?

    证据

    证据

    证据呢?

    阿诺德法官这么判有错嘛?

    没错,毕竟谢尔顿真的造了炸弹,然而斯图尔特·科恩和伊恩·戴维斯把炸弹放到了俄国驻米文化办事处和bl楼里,制造了爆炸事件,并且让爱丽丝·康尼丝死于非命。

    可讽刺的地方在于,结果是正义的,但程序上却出现严重瑕疵。

    不但执法者知法犯法,就是法官和公诉人也跟着沆瀣一气,对这个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仿佛一切都没发生过。

    在课堂上,教授曾经给学生们出过一道题,当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产生矛盾时应该怎么处理。

    米国观点向来是认为程序正义远远重于结果正义。

    因为程序是会被反复使用的,只要一次出现问题就会次次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的法治基础。

    结果不正义,看起来可能会让无辜人受冤枉或者让罪犯逍遥法外,但和程序失当比起来,其危害要小的多。

    当然,作为法律人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同时追求两者的正义。

    眼下当自己真正面临这种困境时,爱德华不知道自己到底该作何感想。

    究竟是觉得爱丽丝·康尼丝可以瞑目了,还是要痛斥阿诺德·鲍曼法官和公诉人所罗门无耻透顶?

    反过来,自己在这个案子中扮演的角色就很光彩嘛?

    是的。

    诸如:

    律师没有义务去决定他的委托人是否真有罪,那是法官或者陪审团的责任

    哪怕罪恶滔天的恶棍也应享有受辩护的权力。

    律师向政府提出挑战是使之保持连接诚信的重要制约。

    代替这种法律制度的只能是苏联那样的制度,那里的律师只受理那些“可以享有”辩护权的人的案子,并且为其辩护

    这些话爱德华可以张嘴就来,但眼下自己的所作所为,究竟是不是对于正义的追寻和求索呢?

    正义从来就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光靠人力是无法达到完美的正义的实现,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

    爱德华自己就处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但他不清楚,自己追求的结果是不是与过程一致。

    就像这个案子一样。

    至于阿诺德·鲍曼法官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他倒是不关心了。

    关心了又如何?

    又无法去起诉他。

    米国司法是讲究证据的,没证据就提出指控?

    对不起,那是诽谤,可是要吃官司的。

    何况诽谤和诬告的对象还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地方法官。

    ……

    呵呵,漂亮的所罗门啊!可真是漂亮!

    “妈的,我恨不得让谢尔顿给我做个窃听器,装到阿诺德法官的厅里去。”

    “上帝,阿诺德法官还真是专业啊。”克里斯一边翻着判决书,一边冷笑。

    卡马西平等人也都凑过来。

    从内行人的角度来看,阿诺德法官这份判决书在某些方面简直就是荒谬,比如南区法院在判定不予起诉的文书中直接判定警方搜车是违法行为,据此“政府方面不得向谢尔的盘问与他汽车中搜到的物品的相关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把谢尔顿和一系列爆炸案联系起来的最重要的纽带。

    一旦被斩断,那么后续一切都无从说起。

    更突显他专业性的地方在于,他的判决书中甚少涉及到关于“(非法证物)排除条列”(毒树之果的正规书面名称)的相关司法表述,反而是在各种事实问题上,不厌其烦的甚至是无所不用其极的和爱德华他们斗法。

    “老狐狸啊!”卡马西平摇头“阿诺德知道,我们肯定会提起上诉,而上诉法院会察觉到他在适用法条上的问题。所以他干脆放弃这块阵地。转而对各种事实证据进行各种对自己有利的解读。”

    巴里·斯洛特尼克点点头:“这样太可以给所罗门一个交代-我尽力了,同时又给自己披上一层铠甲,以防止上诉法院对他造成更大的不利。”

    “是的”伯特·维茨莱本补充道“上诉法院只做法律审,这样在事实方面只能以他的判决书为准了,这样他就已经占据了有利地形。”

    上诉法院复查有个基本原则:上诉法院不能推翻地区法院法官在一审中确认的事实,除非有极不寻常的特殊情况。

    理由倒也容易理解:地区法院实际上看到和听到证人当面关于案件细节的辩论,理所当然的比上诉法院通过阅读一份已经“冷却”的案卷能更准确的审核他们的可信度。

    法律审是相对于事实审的。

    事实审是指在初审法院要详细审问清楚案件发生的各种细节情况。

    法律审指是指仅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程序。

    在英美国家初审必须是事实审+法律审,上诉法庭则只做法律审。

    举个例子,张三狂性大发,捅了李四。

    那么捅在李四身体何处,伤口长多少宽多少深多少,造成几级伤害,凶器是什么,张三为什么忽然捅,这些都属于事实审。

    至于,根据这些事实,到低是判张三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或者是流氓/激奸罪,该判几年,就属于法律审范畴。

    应该说这方面,英美做的确实不错,初审法庭在梳理犯罪事实方面形成的文书规范细致,上诉法院,乃至高等法院只要详细阅读文书,就能搞清犯罪情况。

    咳咳,话说回来,有阿诺德法官这种司法老油子在,相关文书就算想要简单,恐怕也不容易,但越是复杂细致的文书,也往往越是艰难险阻,毕竟要隐藏一颗树的最佳途径就是把它放到森林里,阿诺德法官亲手构建起了一座“事实的森林”,其间的每一根杂草都是精心培育的。

    巴里·斯洛特尼克也补充了自己的观点“是啊,所以很多地区法院法官都精通这手-通过制造事实来制造法律的影响力,故意在法庭调查事实过程中加以引导,以取得他们预料中的结果,进而束缚住上述法院的手脚”

    三根老油条一碰,就点出了阿诺德法官的祸心。

    还是老问题,明白对手是一回事,如何去拆解甚至反击是另一回事,后者的难度呈几何级上升。

    被他们一说爱德华也想起来,自己老师也曾在课堂上对此表示无奈,因为除非这个过程中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外,否则任何人都对此无能为力。

    但既然操盘者都深谙这些套路了。

    又怎么可能授人以柄呢?

    “真t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啊!地区法官流派的代表作”爱德华恨恨的诅咒到。

    他这时想起来,阿诺德法官曾经多次不无自豪的表示“本庭的判决从未被上级法院推翻过。”

    “我还是太嫩了!”爱德华喃喃自语“这份裁决看起来就像是专门为了对付上诉法院的审查而设计的。”

    “谢尔顿看来情况不妙啊”克里斯插嘴道“接下来怎么办?”

    按照最初的想法,爱德华们的策略很简单。

    第一,就是以毒树之果原则排除掉非法窃听搜车所带来的全部证据。

    其次,利用之前桑托和所罗门的承诺,让谢尔顿免于出庭作证,并且免于被起诉。

    第三,结合一二之后,谢尔顿大概率会被判无罪,而他本身是判决另外两名同伙,斯图尔特·科恩和伊恩·戴维斯的重要证人。如果他不作证的话,仅凭现有证据,政府方面是完全无法钉死这两人的。

    对于第三点,政府方面也非常清楚,所以桑托/所罗门对谢尔顿的威胁就是“如果不作证就会被以藐视法庭罪重判。”

    藐视法庭罪也算是米国法庭特有的口袋罪了。

    在中国没有这个罪名,类似的只有妨碍司法罪,但一般而言只要不是当庭辱骂法官、殴打法警啥的基本不会被扣上这个帽子,就是扣上一般也不会重判,大不了驱逐出法庭,或者象征性关几天了事。

    但在欧美,尤其是米国那就不一样了。

    穿短裤、拖鞋应诉,将被驱逐出庭,可能被判藐视法庭。

    在法庭吸烟或嚼口香糖,可能被判藐视法庭。

    未经法官许可拍照录音,将被判藐视法庭。

    随意打断法官或律师发言,将被判藐视法庭。

    对法官撒谎或有挑衅性言论,将被判藐视法庭。

    拒不服从法庭命令,将被判藐视法庭。

    以上这些还算是轻的。

    究其原因还得看历史

    “藐视法庭”是一个普通法上的概念。

    英国亨利二世(1154年—1189年)时期的法律,就设置了藐视法庭罪,主要针对拒不接受法庭传召或拒不执行法院令状者。

    那个时期,法院被视为“国王的法院”,藐视法院令状就相当于藐视国王权威,那量刑还能轻的了?

    最出名的一次藐视法庭案,发生在女王玛丽一世(1553年—1558年)时期,法院向领主巴图发出一张传票,要求他回英格兰应诉。

    但巴图的管家不仅拦截了传票,还破口大骂,侮辱法院送达员。

    结果巴图老爷被扣上这个大帽子,其名下土地全被法院没收。

    米国独立后,全盘继受了英国关于藐视法庭罪的规定。

    进入18世纪,随着印刷术和出版业的兴起,英美两国都出现了针对新闻出版界的间接藐视法庭罪(indirectcontet)。

    按照相关法律,如果法官认为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上刊载的言论中伤司法、诽谤法官或者泄露正在审理案件的信息,就可以藐视法庭罪追责。

    所以,虽然是言论自由,但若是有人想收拾你,也是有法可依的。

    这便是司法特色。

    一切都是合法的。

    绝对没有非法行为。

    如果有非法行为发生,请参见桑托-所罗门-阿诺德构成的无坚不摧的三叉戟,任何质疑者都将在叉尖下被打得灰飞烟灭。

    而如果谢尔顿如果拒绝作证,那么按照相关判例,他很有可能得在牢里呆上好多年,并且会被司法警察好生“训诫”。

    相反,另外两人倒是可以因此获释。

    从收益上说其实也不是不行。

    但爱德华一开始就答应了,要让谢尔顿无罪释放,此刻他的执拗又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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