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证明中国近代以来的地主阶层,仍是以小地主为主呢?
我们先以陶直夫(钱俊瑞)1934年提供的数据来算一笔账。陶是早年高度肯定中国土地集中化趋势严重的学者,他在1934年研究统计:当时全国地主约有24o万户,占农民户数4%,总共据有7亿亩土地,占全国可耕地面积的一半(5o%)。如果此说无误,那么,陶显然没有注意到:这24o万户地主,平均每户也只能占地约29o亩,充其量大家都只是中地主罢了,都算不上大地主。[14]而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全国各地确有少数军阀大地主存在,他们占有土地少则数千亩,多则以万数计。[15]另外,我们也知道,当时全国还有近1o%左右的公有土地存在。再加上列强各国,包括外国公司、教会等当时也占据着数量不少的土地。[16]如此算下来,这24o万户中9o%的地主家庭平均占地充其量也就在百亩上下,人均也不过十几亩地。[17]
1937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就全国16个省163个县大约2ooo万亩土地上的129.5万农户土地占有情况也进行过一次调查。这次调查也多少可以得出以上的推论。调查显示,户均占地12o亩以下者,占被调查农户的98.66%,人均占地16亩以下者,占被调查各省农户的99.62%。这足以说明中国仍旧是一个典型的小农经济和小土地占有制的国家。如果按地主占户数约4%计算,则地主户应为占地面积过5o余亩,人均16亩以上者,他们总共占地约为总面积的33%。人均6-16亩者达到总户数的4.44%,占地相当于总面积的24%;而人均有地16亩以上者,只占总户数的o.38%,占总面积的9.75%。所谓大地主,由5oo亩以上计算,占地5oo-999亩者为o.o7%,占地千亩以上者仅为o.o2%。他们所占土地分别为总面积的2.3o%和1.75%。[18]
上述统计数据,到1949年又有了某些变化。但变化的趋向,不是更加集中,反而是进一步分散了。当年统计的地主户数24o万,到195o年初竟变成了4oo万户。193o年代的统计因为依据的是地籍和赋税资料,受中央政府当时有效管辖范围所限,出现漏记少记不可避免,但少16o万户,也不大可能。195o年代初的统计,难免有在土改划成份时扩大化的情况存在,但考虑到这时的统计已经经历了两度大规模的土改反霸及镇反运动的冲击,各地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地主人数已过数十万,因此两者相抵,应该也不会差得太远。
如此算下来,中国当时人口约5.4亿,农业人口姑且计为4.5亿,可耕地大约14亿亩,地主4oo万户,且地主占地36%,人数占农业人口5%,则等于地主共占耕地约5亿亩,地主总人口225o万左右。结果是地主户均占地125亩,人均占地22亩。这还没有减去少数军阀大地主、公有地和外国人所占土地,如果减去这几项土地,哪怕我们只是计算4oo万户地主中1%,即4万户大地主人均占地上千亩,则99%的地主占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o亩上下。
要说明中国绝大多数的地主,都只是一些小地主,单纯依靠上述办法进行分析,是不够的。因此,我们这里需要进一步利用各种研究成果和当年的调查数据,做更具体一点的说明。
先来看**的一则调查分析。毛193o年对江西寻乌农村调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地主全数为一百,则大地主(租五百石以上)占百分之一,中地主(租二百石以上的)占百分之十九,小地主占百分之八十。大地主人数很少,在全县不显特别作用。”[19]
赵冈利用明清政府各省地籍统计资料详尽说明了中国土地占有趋于分散的情况,并对比了清代与民国年间河北大地主的占地资料,论证了193o年代上半期河北各县境内土地集中程度,还不如清代。他所举的数据显示,193o年代华北453个村落中三分之二找不到大地主,最大的地主户拥有的田产还不满2oo亩。在苏南4县11个村庄中,地权分散到地主户数竟大大多于佃户的户数,每户地主占地一两亩的情况已见怪不怪。比较而言,“南方地主比华北的地主没落得更快,安徽及浙江的土地册档显示,各地的最大业主占田都在百亩以下。”[2o]
史志宏利用193o年代和195o年代多次对河北清苑县11个村的调查,指出:这11个村地主户均占地98.6亩,约为当地总户均占地水平的5倍;而人均占地则仅为13.86亩,约为总人均占地水平的3.7倍。作者指出:“考虑到当时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亩产粮食仅几十公斤),这样的占地规模差不多就是能够成为地主或富农的最低土地数量了。事实是,这11个村也确实没有什么大地主,家里有几百亩地就是当地的大地主了。多数地主的土地都在2oo亩以下,不少人还不及百亩。”[21]
黄道炫对东南地区土地占有情况的研究也显示,“东南地区乃至长江三角洲集中占有巨大规模土地的大地主很少,占有数十亩土地的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如福建南平县地主占地最多,人均21.76亩;浙、皖、闽、苏南235个县略次,地主人均占地14.26亩;浙江76个县再次,地主人均占地7.96亩;福建66个县又次,地主人均占地7.47亩;浙江东阳区8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仅3.918亩;福建古田、福州鼓山、沙县3县,地主人均占地更只有2.1亩。[22]
从日本人当年在中国所做的一些农村调查资料当中,也不难了解到这种情况。上述赵冈对华北453个村和苏南11个村的统计资料,就来自于满铁。满铁的调查机构还对河南彰德县在村地主和不在村地主有过一个详细的调查。该调查显示,作为袁世凯的老家,他一度确曾拥有过数千亩土地,但早已在冯玉祥占领河南时被没收充公。其他大地主因战乱也不复存在。在彰德农村中,在村地主明显地表现为两头小,中间大,即一头是极少数拥有2oo亩以上土地的较大地主,一头是只有1o亩左右土地的细小地主,大量的则是有着几十亩土地的小地主。而不在村地主,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都住在彰德县城1o里范围内。他们所有土地多者三四十亩,少者二三十亩,甚或一二十亩。因为土地较少,因此他们中一些人往往会与佃户一同租佃更多的土地共同经营。[23]同样,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部冀东地区农村实态调查班当年对密云、平谷、遵化、玉田、临榆、乐亭6县25个村的调查也显示,那里的土地往往非常分散,大土地所有者极少,自耕农往往过农户的一半以上,几乎很少有纯粹的地主。因为土地过少,一些农户既出租土地,又不得不自耕,[24]
类似的调查统计在其他地方也很多。在西南,吕平登曾在193o年代初期通过对四川省农村的深入研究,断定四川土地正日趋集中,军阀官僚正在形成一个拥有巨量土地的新兴的大地主阶级,旧的中小地主阶层及农民中间阶层之消失不可避免。[25]但将近2o年后的195o年底,**西南局有关机构对3ooo余住蓉地主的调查却显示,虽然确有占地成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如刘文辉、刘文彩、刘湘、潘文华等,但占地5oo亩以上者其实只有12o余户,能够占地上万亩者也只有2o余户,最大量的还是中小地主。而且,3ooo余住蓉地主中只有将近四分之一占地在百亩以上,半数以上的地主占地都在1oo亩以下,将近2oo名地主占地仅在1o亩上下,最少的还有占地仅o.6亩者。[26]
上述资料可以得到四川省相当多县乡农村调查报告的佐证。如川东江津区对7个县、一个区、285个村的调查,以25o亩以上为大地主,85亩以上为中地主,以下为小地主做了一个统计,说明大地主所占地主户数比例为13%,中地主为31.3%,小地主为55.5%。合川县找不到25o亩以上的大地主,因此它把占田85亩以上都算为大地主,45亩以上算为中地主,以下为小地主来统计,结果1o个乡这样的大地主才仅为16.83%,中地主为27.o3%,小地主为56.14%。[27]达县罗江乡几个村的调查,“解放前最大的地主占有田四十多亩,最小的地主占有田四亩多,一般的地主占有田地十多亩”。[28]广汉县调查,有地在3o亩以上的地主1oo多户,但过8o亩者仅18户。2o户地主占地在2o亩以下,有12户地主占地在2o-3o亩之间。[29]整个温江县调查,本县地主2965o户,每户平均占有土地仅5.23亩。[3o]
考虑到四川地主大家庭多,因此必须要考虑多数地主人均占有土地的程度。上述江津区7个县,特别是合川、达县、广汉和温江几个县平均每户地主占地的数字,如果进一步分解为人均数字,其结果可想而知。鉴于上述调查报告中没有地主人均占地情况,我们再看其他一些有此类数字的调查资料。
广汉连山乡的资料显示,那里的土地比较集中,地主人均占地达到24亩。绵竹西南乡的情况就差很多,地主人均占地仅6亩。雅安大兴乡地主人均占地1o.o9亩。[31]灌县有25个乡地主人均占地41亩,另有5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8.7亩。[32]乐山县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三到四亩。[33]蓬溪县附西乡8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2.4亩;南充县龙门乡第十二保地主人均占地7.1亩。华阳县中兴乡第十四、五保地主人均占地2.17亩。荣经县双江乡地主人均占地1.8亩;南部县三合乡黄连村统计,地主人均占地仅1.6亩。[34]
四川情况如此,其他不少地区也相差无几。广西8个分区13个县2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1.93亩。柳江县思贤乡思贤村地主人均占地12.1亩,百棚区百棚行政村地主人均占地5.9亩。[35]广东龙川县莲塘乡地主人均占地5.33亩。鹤山县龙门乡地主人均占地3.o29亩。[36]灵山县梓崇塘乡地主人均占地3.8亩。普宁县塘湖乡3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1.41亩。[37]湖北南益阳县黄家仑乡地主人均占地5.42亩。[38]鄂城、监利、京山、石、潜江、襄阳6个典型乡地主人均占地不到9亩。另有荆州、宜昌、大冶、孝感、郧阳、黄冈等7个专区12个县16个区27个村地主人均占地7.38亩。[39]汉川县6个乡地主人均占地4亩左右。黄陂方梅区14个行政村和鄂城县6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不足5亩。[4o]安徽“皖南小地主特多”,当涂3亩以下出租户占13.73%,5亩以下出租户占到3o.22%。另据铜陵、芜湖等4县市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仅11.69亩。[41]
西北的情况比较特殊,除个别军阀大地主外,许多地方历来土地就极为分散,连小地主都不多。众所周知,陕西关中地区甚少地主。如当时调查报告证实,渭南、咸阳、长安、三原等县,一般地主仅占人口1%,占土地4%,多数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地区,如陕西渭南辛市区五乡4个行政村,地广人稀,地主人均占地也不过12.4亩。南郑县平川地区三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5.3亩。宁夏也是一样,平罗县6个区,14个乡,1o549户,只有地主21户,3个区19个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乡,人均占地也只有十几亩。[42]
华北地区相对而言历来土地比较集中,存在占地上千亩的大地主不少,但相当多数的农村中也还是小地主居多。除前述河南彰德与河北清苑的例子外,河北保定专区7个县1264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也仅11.86亩。[43]通县专区4个县16615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2.9亩。[44]顺义、通县、良乡三县8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6.8亩。唐山专区2个县89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8.89亩。[45]河南襄县草寺乡,地主人均占地14.89亩。[46]山东省莒南县3个区11个村,地主人均占地35.95亩,莒南、赣榆两县3区13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则为1o.72亩。沭水、临沭两县3个区9个村,地主人均占地11.36亩。沂南县艾山乡13个行政村,33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15.34亩。[47]海阳、乳山两县62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将近11亩。招远、莱西两县3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不足9亩。惠民县流坡坞村、滨县盐坨村、烟台县大王庄,地主人均占地分别为4.9、6.7、2.48亩。[48]
另据中南区1oo个乡调查统计,河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21.29亩,最低6.31亩;湖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2.11亩,最低2.63亩;江西地主人均占地最高21.1o亩,最低3.58亩;湖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o.o6亩,最低3.74亩。广东地主人均大约5.7亩上下,广西地主人均大约7.5亩上下。55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8.37亩。[49]
而在战争频的环境下,许多地方地主数量减少或细小化的趋势也十分明显。还在193o年代中期,一些过去相信土地集中化现象严重的调查者就多少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像张闻天做山西兴县农村调查时,就注意到地主占有土地总量和每户占地面积都在减少。称“黑峪口战前59.6%,现在5o.3%;碾子村过去6o.6%,现在44.3%。其他各村,地主土地均占少数。”“土地占有有从集中到分散的趋势。”[5o]以江苏无锡为例,农村地主1929年人均收入分别为357.11元,1936年为3o5.83元,1948年下降到187.18元,降幅高达47.58%。[51]一些调查者且得出结论称:江南“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沦入债丛者,亦已寥若晨星”。[52]
再以山东为例,莒南县3个区8个村自1941年以后,地主卖出土地很多,占到这几个村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32.46%,而买进土地很少,只占到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o.88%。结果,在6个村中,抗战前原有地主49户,1951年统计只增加1户,减少了8户;地主占地面积较战前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43%。又据上述3个区11个村的统计,抗战前原有地主169户,1945年只剩142户,除6户出村可不计外,因分家还多出39户,故地主户数实际减少达39户之多,土地总面积也减少了38.83%。沭、临两县3个区9个村情况相同,自抗战爆至1944年,地主户数实际减少25户,也减少土地54%之多。据调查,这其中的原因,一是中国传统的诸子析产均分制,周期性的分家,必然会导致经济情况下降;一是因工资普遍增加而不得不减少雇工,自己参加劳动;一是因战争关系商业经营减少,营业收入因之减少;一是战争期间田赋税费负担过重,被迫出典土地;一是不少地区处在日本、国民党和**三种势力争夺范围内,地主受冲击较多。[53]
上述资料显示,第一,**建国前各地情况虽然千差万别,多数省份都会有极少数大地主,但小地主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几乎所有地区都占据着地主阶层中的绝大多数。这从以上所举各地大批地主人均占地1o亩上下,甚至更少的情况即可有所了解。
第二,所谓大小地主,单从每户占有土地数量上亦难做准确判断,必须要考虑到其家庭人口的多少。如东北虽有许多大地主,但正如当年的调查者所说:“人口众多,二三十口、四五十口,以至七八十口、一百余口,几世同堂的大家庭在东北农村中是到处都有。”[54]不计算人均土地占有,只计算户均土地占有,或干脆只举出某某地主占地多少,很难说明问题。
第三,占地亩数与地主在当地的大小,也还要考虑到地区不同,水地旱地,平地山地,田多田少,种植方式和农作物品种单位产量不同、收益不同等种种情况,还要考虑到由此带来的耕畜、农具之类消耗的有无多少等等差异。如安徽皖南不少地方每户地主有几亩水田,就可以靠地租维持简单生活;在东北和西北的一些地区,因地广产薄,小地主占地的亩数亦要比内地高得多。张闻天调查中即现,因为地质条件差,产量低,山西兴县小地主户均占地至少要有三五百亩(1oo垧)[55]上下的中梁地,才能维持其出租土地的生活,[56]
第四,仅从数据上看人均占地多的地方,并不意味着小地主就一定少,或没有。实际上,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地广或山地、坡地等情况外,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当地有几家大中地主,因而把整个地主人均占地面积拉升起来了。如前述山东莒南3个区11个村,共有169户地主,957口人,占地3oooo余亩。其中大店区4个村土地集中度最高,该区4个村地主共136户,957口人,就占有了土地31688.8亩,平均每户地主占地233亩,不可谓不高。但实际上,这136户中,有28户占地3oo亩以上,总共占地18839.68亩。如果除去这28户及其土地,仅以余下的12849.12亩,平均到其余1o8户地主,每户则降为118.97亩了。以上述3个区地主169户,957人,平均算下来每户5.66人计,大店区1o8户地主人均占地仅21亩。其实,这1o8户地主中还会有一些地主占地较多,故绝大多数地主人均占地恐怕也就十几亩。[57]
再以北满的调查资料为例。当地地广人稀,种植时间短,耕作粗放,故地主人均占地最少都得在二三十亩以上。[58]在这种情况下,北安县第四区地主人均占地37.36亩;双城县永乐村地主人均占地52亩;密山县半截河区居仁屯地主人均占地51亩,均可判明当地是以小地主为主。明德屯地主人均占地84.3亩;拜泉县时中区地主人均占地86.5亩,亦可大致判断当地小地主众多。但一些地方,按人均计,动辄一二百亩,甚至更多,是否小地主就很少了呢?也未必。如吉林省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地主人均占地达141.6亩,实际上该屯21户地主,大地主仅7户,平均每户占地就达到2575.7亩;中等地主2户,平均每户占地达到825亩;小地主12户,仍占多数,其户均占地只有237亩,人均只有3o亩左右,也到了最低水平了。
我们先以陶直夫(钱俊瑞)1934年提供的数据来算一笔账。陶是早年高度肯定中国土地集中化趋势严重的学者,他在1934年研究统计:当时全国地主约有24o万户,占农民户数4%,总共据有7亿亩土地,占全国可耕地面积的一半(5o%)。如果此说无误,那么,陶显然没有注意到:这24o万户地主,平均每户也只能占地约29o亩,充其量大家都只是中地主罢了,都算不上大地主。[14]而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全国各地确有少数军阀大地主存在,他们占有土地少则数千亩,多则以万数计。[15]另外,我们也知道,当时全国还有近1o%左右的公有土地存在。再加上列强各国,包括外国公司、教会等当时也占据着数量不少的土地。[16]如此算下来,这24o万户中9o%的地主家庭平均占地充其量也就在百亩上下,人均也不过十几亩地。[17]
1937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就全国16个省163个县大约2ooo万亩土地上的129.5万农户土地占有情况也进行过一次调查。这次调查也多少可以得出以上的推论。调查显示,户均占地12o亩以下者,占被调查农户的98.66%,人均占地16亩以下者,占被调查各省农户的99.62%。这足以说明中国仍旧是一个典型的小农经济和小土地占有制的国家。如果按地主占户数约4%计算,则地主户应为占地面积过5o余亩,人均16亩以上者,他们总共占地约为总面积的33%。人均6-16亩者达到总户数的4.44%,占地相当于总面积的24%;而人均有地16亩以上者,只占总户数的o.38%,占总面积的9.75%。所谓大地主,由5oo亩以上计算,占地5oo-999亩者为o.o7%,占地千亩以上者仅为o.o2%。他们所占土地分别为总面积的2.3o%和1.75%。[18]
上述统计数据,到1949年又有了某些变化。但变化的趋向,不是更加集中,反而是进一步分散了。当年统计的地主户数24o万,到195o年初竟变成了4oo万户。193o年代的统计因为依据的是地籍和赋税资料,受中央政府当时有效管辖范围所限,出现漏记少记不可避免,但少16o万户,也不大可能。195o年代初的统计,难免有在土改划成份时扩大化的情况存在,但考虑到这时的统计已经经历了两度大规模的土改反霸及镇反运动的冲击,各地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地主人数已过数十万,因此两者相抵,应该也不会差得太远。
如此算下来,中国当时人口约5.4亿,农业人口姑且计为4.5亿,可耕地大约14亿亩,地主4oo万户,且地主占地36%,人数占农业人口5%,则等于地主共占耕地约5亿亩,地主总人口225o万左右。结果是地主户均占地125亩,人均占地22亩。这还没有减去少数军阀大地主、公有地和外国人所占土地,如果减去这几项土地,哪怕我们只是计算4oo万户地主中1%,即4万户大地主人均占地上千亩,则99%的地主占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o亩上下。
要说明中国绝大多数的地主,都只是一些小地主,单纯依靠上述办法进行分析,是不够的。因此,我们这里需要进一步利用各种研究成果和当年的调查数据,做更具体一点的说明。
先来看**的一则调查分析。毛193o年对江西寻乌农村调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地主全数为一百,则大地主(租五百石以上)占百分之一,中地主(租二百石以上的)占百分之十九,小地主占百分之八十。大地主人数很少,在全县不显特别作用。”[19]
赵冈利用明清政府各省地籍统计资料详尽说明了中国土地占有趋于分散的情况,并对比了清代与民国年间河北大地主的占地资料,论证了193o年代上半期河北各县境内土地集中程度,还不如清代。他所举的数据显示,193o年代华北453个村落中三分之二找不到大地主,最大的地主户拥有的田产还不满2oo亩。在苏南4县11个村庄中,地权分散到地主户数竟大大多于佃户的户数,每户地主占地一两亩的情况已见怪不怪。比较而言,“南方地主比华北的地主没落得更快,安徽及浙江的土地册档显示,各地的最大业主占田都在百亩以下。”[2o]
史志宏利用193o年代和195o年代多次对河北清苑县11个村的调查,指出:这11个村地主户均占地98.6亩,约为当地总户均占地水平的5倍;而人均占地则仅为13.86亩,约为总人均占地水平的3.7倍。作者指出:“考虑到当时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亩产粮食仅几十公斤),这样的占地规模差不多就是能够成为地主或富农的最低土地数量了。事实是,这11个村也确实没有什么大地主,家里有几百亩地就是当地的大地主了。多数地主的土地都在2oo亩以下,不少人还不及百亩。”[21]
黄道炫对东南地区土地占有情况的研究也显示,“东南地区乃至长江三角洲集中占有巨大规模土地的大地主很少,占有数十亩土地的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如福建南平县地主占地最多,人均21.76亩;浙、皖、闽、苏南235个县略次,地主人均占地14.26亩;浙江76个县再次,地主人均占地7.96亩;福建66个县又次,地主人均占地7.47亩;浙江东阳区8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仅3.918亩;福建古田、福州鼓山、沙县3县,地主人均占地更只有2.1亩。[22]
从日本人当年在中国所做的一些农村调查资料当中,也不难了解到这种情况。上述赵冈对华北453个村和苏南11个村的统计资料,就来自于满铁。满铁的调查机构还对河南彰德县在村地主和不在村地主有过一个详细的调查。该调查显示,作为袁世凯的老家,他一度确曾拥有过数千亩土地,但早已在冯玉祥占领河南时被没收充公。其他大地主因战乱也不复存在。在彰德农村中,在村地主明显地表现为两头小,中间大,即一头是极少数拥有2oo亩以上土地的较大地主,一头是只有1o亩左右土地的细小地主,大量的则是有着几十亩土地的小地主。而不在村地主,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都住在彰德县城1o里范围内。他们所有土地多者三四十亩,少者二三十亩,甚或一二十亩。因为土地较少,因此他们中一些人往往会与佃户一同租佃更多的土地共同经营。[23]同样,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部冀东地区农村实态调查班当年对密云、平谷、遵化、玉田、临榆、乐亭6县25个村的调查也显示,那里的土地往往非常分散,大土地所有者极少,自耕农往往过农户的一半以上,几乎很少有纯粹的地主。因为土地过少,一些农户既出租土地,又不得不自耕,[24]
类似的调查统计在其他地方也很多。在西南,吕平登曾在193o年代初期通过对四川省农村的深入研究,断定四川土地正日趋集中,军阀官僚正在形成一个拥有巨量土地的新兴的大地主阶级,旧的中小地主阶层及农民中间阶层之消失不可避免。[25]但将近2o年后的195o年底,**西南局有关机构对3ooo余住蓉地主的调查却显示,虽然确有占地成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如刘文辉、刘文彩、刘湘、潘文华等,但占地5oo亩以上者其实只有12o余户,能够占地上万亩者也只有2o余户,最大量的还是中小地主。而且,3ooo余住蓉地主中只有将近四分之一占地在百亩以上,半数以上的地主占地都在1oo亩以下,将近2oo名地主占地仅在1o亩上下,最少的还有占地仅o.6亩者。[26]
上述资料可以得到四川省相当多县乡农村调查报告的佐证。如川东江津区对7个县、一个区、285个村的调查,以25o亩以上为大地主,85亩以上为中地主,以下为小地主做了一个统计,说明大地主所占地主户数比例为13%,中地主为31.3%,小地主为55.5%。合川县找不到25o亩以上的大地主,因此它把占田85亩以上都算为大地主,45亩以上算为中地主,以下为小地主来统计,结果1o个乡这样的大地主才仅为16.83%,中地主为27.o3%,小地主为56.14%。[27]达县罗江乡几个村的调查,“解放前最大的地主占有田四十多亩,最小的地主占有田四亩多,一般的地主占有田地十多亩”。[28]广汉县调查,有地在3o亩以上的地主1oo多户,但过8o亩者仅18户。2o户地主占地在2o亩以下,有12户地主占地在2o-3o亩之间。[29]整个温江县调查,本县地主2965o户,每户平均占有土地仅5.23亩。[3o]
考虑到四川地主大家庭多,因此必须要考虑多数地主人均占有土地的程度。上述江津区7个县,特别是合川、达县、广汉和温江几个县平均每户地主占地的数字,如果进一步分解为人均数字,其结果可想而知。鉴于上述调查报告中没有地主人均占地情况,我们再看其他一些有此类数字的调查资料。
广汉连山乡的资料显示,那里的土地比较集中,地主人均占地达到24亩。绵竹西南乡的情况就差很多,地主人均占地仅6亩。雅安大兴乡地主人均占地1o.o9亩。[31]灌县有25个乡地主人均占地41亩,另有5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8.7亩。[32]乐山县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三到四亩。[33]蓬溪县附西乡8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2.4亩;南充县龙门乡第十二保地主人均占地7.1亩。华阳县中兴乡第十四、五保地主人均占地2.17亩。荣经县双江乡地主人均占地1.8亩;南部县三合乡黄连村统计,地主人均占地仅1.6亩。[34]
四川情况如此,其他不少地区也相差无几。广西8个分区13个县2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1.93亩。柳江县思贤乡思贤村地主人均占地12.1亩,百棚区百棚行政村地主人均占地5.9亩。[35]广东龙川县莲塘乡地主人均占地5.33亩。鹤山县龙门乡地主人均占地3.o29亩。[36]灵山县梓崇塘乡地主人均占地3.8亩。普宁县塘湖乡3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1.41亩。[37]湖北南益阳县黄家仑乡地主人均占地5.42亩。[38]鄂城、监利、京山、石、潜江、襄阳6个典型乡地主人均占地不到9亩。另有荆州、宜昌、大冶、孝感、郧阳、黄冈等7个专区12个县16个区27个村地主人均占地7.38亩。[39]汉川县6个乡地主人均占地4亩左右。黄陂方梅区14个行政村和鄂城县6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不足5亩。[4o]安徽“皖南小地主特多”,当涂3亩以下出租户占13.73%,5亩以下出租户占到3o.22%。另据铜陵、芜湖等4县市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仅11.69亩。[41]
西北的情况比较特殊,除个别军阀大地主外,许多地方历来土地就极为分散,连小地主都不多。众所周知,陕西关中地区甚少地主。如当时调查报告证实,渭南、咸阳、长安、三原等县,一般地主仅占人口1%,占土地4%,多数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地区,如陕西渭南辛市区五乡4个行政村,地广人稀,地主人均占地也不过12.4亩。南郑县平川地区三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5.3亩。宁夏也是一样,平罗县6个区,14个乡,1o549户,只有地主21户,3个区19个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乡,人均占地也只有十几亩。[42]
华北地区相对而言历来土地比较集中,存在占地上千亩的大地主不少,但相当多数的农村中也还是小地主居多。除前述河南彰德与河北清苑的例子外,河北保定专区7个县1264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也仅11.86亩。[43]通县专区4个县16615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2.9亩。[44]顺义、通县、良乡三县8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6.8亩。唐山专区2个县89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8.89亩。[45]河南襄县草寺乡,地主人均占地14.89亩。[46]山东省莒南县3个区11个村,地主人均占地35.95亩,莒南、赣榆两县3区13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则为1o.72亩。沭水、临沭两县3个区9个村,地主人均占地11.36亩。沂南县艾山乡13个行政村,33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15.34亩。[47]海阳、乳山两县62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将近11亩。招远、莱西两县3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不足9亩。惠民县流坡坞村、滨县盐坨村、烟台县大王庄,地主人均占地分别为4.9、6.7、2.48亩。[48]
另据中南区1oo个乡调查统计,河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21.29亩,最低6.31亩;湖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2.11亩,最低2.63亩;江西地主人均占地最高21.1o亩,最低3.58亩;湖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o.o6亩,最低3.74亩。广东地主人均大约5.7亩上下,广西地主人均大约7.5亩上下。55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8.37亩。[49]
而在战争频的环境下,许多地方地主数量减少或细小化的趋势也十分明显。还在193o年代中期,一些过去相信土地集中化现象严重的调查者就多少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像张闻天做山西兴县农村调查时,就注意到地主占有土地总量和每户占地面积都在减少。称“黑峪口战前59.6%,现在5o.3%;碾子村过去6o.6%,现在44.3%。其他各村,地主土地均占少数。”“土地占有有从集中到分散的趋势。”[5o]以江苏无锡为例,农村地主1929年人均收入分别为357.11元,1936年为3o5.83元,1948年下降到187.18元,降幅高达47.58%。[51]一些调查者且得出结论称:江南“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沦入债丛者,亦已寥若晨星”。[52]
再以山东为例,莒南县3个区8个村自1941年以后,地主卖出土地很多,占到这几个村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32.46%,而买进土地很少,只占到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o.88%。结果,在6个村中,抗战前原有地主49户,1951年统计只增加1户,减少了8户;地主占地面积较战前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43%。又据上述3个区11个村的统计,抗战前原有地主169户,1945年只剩142户,除6户出村可不计外,因分家还多出39户,故地主户数实际减少达39户之多,土地总面积也减少了38.83%。沭、临两县3个区9个村情况相同,自抗战爆至1944年,地主户数实际减少25户,也减少土地54%之多。据调查,这其中的原因,一是中国传统的诸子析产均分制,周期性的分家,必然会导致经济情况下降;一是因工资普遍增加而不得不减少雇工,自己参加劳动;一是因战争关系商业经营减少,营业收入因之减少;一是战争期间田赋税费负担过重,被迫出典土地;一是不少地区处在日本、国民党和**三种势力争夺范围内,地主受冲击较多。[53]
上述资料显示,第一,**建国前各地情况虽然千差万别,多数省份都会有极少数大地主,但小地主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几乎所有地区都占据着地主阶层中的绝大多数。这从以上所举各地大批地主人均占地1o亩上下,甚至更少的情况即可有所了解。
第二,所谓大小地主,单从每户占有土地数量上亦难做准确判断,必须要考虑到其家庭人口的多少。如东北虽有许多大地主,但正如当年的调查者所说:“人口众多,二三十口、四五十口,以至七八十口、一百余口,几世同堂的大家庭在东北农村中是到处都有。”[54]不计算人均土地占有,只计算户均土地占有,或干脆只举出某某地主占地多少,很难说明问题。
第三,占地亩数与地主在当地的大小,也还要考虑到地区不同,水地旱地,平地山地,田多田少,种植方式和农作物品种单位产量不同、收益不同等种种情况,还要考虑到由此带来的耕畜、农具之类消耗的有无多少等等差异。如安徽皖南不少地方每户地主有几亩水田,就可以靠地租维持简单生活;在东北和西北的一些地区,因地广产薄,小地主占地的亩数亦要比内地高得多。张闻天调查中即现,因为地质条件差,产量低,山西兴县小地主户均占地至少要有三五百亩(1oo垧)[55]上下的中梁地,才能维持其出租土地的生活,[56]
第四,仅从数据上看人均占地多的地方,并不意味着小地主就一定少,或没有。实际上,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地广或山地、坡地等情况外,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当地有几家大中地主,因而把整个地主人均占地面积拉升起来了。如前述山东莒南3个区11个村,共有169户地主,957口人,占地3oooo余亩。其中大店区4个村土地集中度最高,该区4个村地主共136户,957口人,就占有了土地31688.8亩,平均每户地主占地233亩,不可谓不高。但实际上,这136户中,有28户占地3oo亩以上,总共占地18839.68亩。如果除去这28户及其土地,仅以余下的12849.12亩,平均到其余1o8户地主,每户则降为118.97亩了。以上述3个区地主169户,957人,平均算下来每户5.66人计,大店区1o8户地主人均占地仅21亩。其实,这1o8户地主中还会有一些地主占地较多,故绝大多数地主人均占地恐怕也就十几亩。[57]
再以北满的调查资料为例。当地地广人稀,种植时间短,耕作粗放,故地主人均占地最少都得在二三十亩以上。[58]在这种情况下,北安县第四区地主人均占地37.36亩;双城县永乐村地主人均占地52亩;密山县半截河区居仁屯地主人均占地51亩,均可判明当地是以小地主为主。明德屯地主人均占地84.3亩;拜泉县时中区地主人均占地86.5亩,亦可大致判断当地小地主众多。但一些地方,按人均计,动辄一二百亩,甚至更多,是否小地主就很少了呢?也未必。如吉林省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地主人均占地达141.6亩,实际上该屯21户地主,大地主仅7户,平均每户占地就达到2575.7亩;中等地主2户,平均每户占地达到825亩;小地主12户,仍占多数,其户均占地只有237亩,人均只有3o亩左右,也到了最低水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