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以来的所谓地主阶级,必须区分大地主和小地主,小地主占绝大多数,当属无疑。而注意到中国特有的小农经济所造成的小土地占有制的特点,我们便不能不讨论到那些曾经有过流入小地主行列可能的富裕农民的问题。因为,由于“富农”概念的引进,这些在生产经营上颇有能力的农民,虽然仍在力农勤耕,却意外地被当成了不是地主的地主,在很长时间里受到了和地主一样的打击和对待。这一部分人,同样数量众多。

    “富农”一词完全是一个外来语,是中国人192o年代逐渐从俄国人那里引过来的专门术语。富农之所以会被与地主相提并论,说起来也是“剥削”二字惹的祸。这是因为,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出租土地换取农民的劳动成果,是剥削行为,通过放贷或雇工获取利息或收益,同样也是剥削。无论在中国,还是俄国,农民之间相互借贷或雇人帮工,原本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间的寻常之事,只是富裕农民在这方面的需求相对较为固定而已。因此,就创造出kyлak(富农)这一概念的俄国人,要把这样一批富裕农民从普通农民中间分割出来,也是极为困难的一件事情。坚持要把富农等同于地主的联共(布)中央从来也没有找到一种统一的科学的标准来规范其所指。这样的讨论断断续续持续了1o年之久,到了193o年必须要全面推行集体化运动之后,联共(布)中央不得不放弃科学规范其标准的努力,各地实际上均自行其是。[6o]

    值得注意的是,联共(布)领导人坚持要把劳动农民中的这一部分人与地主联系在一起,是有其十分现实的考虑的。那就是,第一,地主贵族被剥夺之后,这些富裕农民虽然也一度受到剥夺,但新的富裕农民增长很快,在占有耕地、拥有耕畜及新式农具等方面,逐渐在苏联农村经济中再度据有很强的地位;[61]第二,凡是富裕农民都对当局出于工业化目的的近乎掠夺性的征粮政策,以及旨在消灭私有财产的集体化措施等做法,几乎本能地抱以抵触甚至是抵抗的态度。[62]因此,在消灭了地主阶级之后,决心靠农业获益创造原始积累以全力推进工业化的联共(布)领导人,就非彻底消灭富裕农民在农村中的影响和力量不可。用莫洛托夫的说法,此举就是要让农民,尤其是中农,“在我们面前毕恭毕敬”。[63]

    193o年1月3o日,联共(布)中央次正式通过消灭富农的决议。决议规定:在农民中划富农的户数应限制在全体农户比例的3-5%以内;并应将富农分为三类,区别对待。“第一即反革命的富农活跃分子,对他们要立刻用关进集中营的办法即以消灭,对恐怖行为、反革命暴动及暴乱组织的策划者不惜使用镇压手段”;第二类即“富农活跃分子的其余部分,尤其是大富农和半地主”,“把他们驱逐到苏联边远的地方和该边疆区范围内的遥远的地方”;第三类即一般富农,“应该把他们移民到集体农庄范围以外的新拨给他们的地段上去”。[64]

    这场运动导致全苏联11o余万户农民被划为富农,其中38.1173万余户,18o.3392万人被流放到西伯利亚和远东等“没有人烟和很不适合居住的”边远地区的劳改营罚做苦役。[65]其余没有被流放的富农被扫地出门后,只允许带上基本的生活用品和劳动工具,集中到“特别村”去单独居住与劳动。另外还有大批中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

    把苏联的这一作法搬到中国来,并非是因为中国也面临到了苏联一样的困境,即非要靠剥夺农民来创造实现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不可。在这方面,**中央当年之所以要照搬苏联的作法,纯粹是因为得到了共产国际的命令。在1928年,由于联共(布)党内对富农的政策尚存争议,**第六次代表大会对中国的富农虽仿照苏联舆论的口吻颇多谴责,但还力主要中立富农。[66]一年后,莫斯科消灭富农的方针已定,共产国际马上宣布说:“中国富农在大多数情形之下,都是些小地主,他们时常用更野蛮更残酷的条件以剥夺农村中之大多数的基本群众”。[67]**中央不得不跟着改变了看法和做法,将“中国农民的上层分子(富农)”定性为“半地主半封建”,并提出了“坚决的反对富农”的方针。[68]

    **相信应该打击富农的根本性理由,当然是因为其有“剥削”行为。但依照**人的看法,资本家也有“剥削”行为,而且远比富农的“剥削”行为大得多,何以**始终注意采取联合和改造的政策,而不施以残酷打击呢?且富农通常也被**人称之为“农村资本家”(或“农村资产阶级”),两者待遇缘何如此不同?依照上述共产国际和**中央的相关指示,必须要消灭富农,是因为中国的富农都有很强的封建性,大都有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行为。但是,中国的小地主中也有很多主要靠雇工耕种而较少出租土地者,中国的资本家中也有不少在乡下购田置产,收取地租房租的,何以未见与富农同等对待呢?

    实际上,在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苏联式的所谓“农村资产阶级”(富农)。苏联人所说的富农,指的是近代以来在俄国农民中出现的那些主要使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即使用雇佣劳动生产粮食作为商品到市场上出售获利的农户,而不是像传统地主那样靠地租谋利的农户。无论苏联人对富农的标准存在着怎样不同的解释与矛盾,他们都不会忘记强调其剥削的这种资本主义形式。换句话来说,是因为富农与劳动力市场→雇工→工资→劳动→商品这些明显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商品生产密切相关,使他们坚信农村中有这样一个明显区别于地主的农民阶层。而与苏联不同的是,在中国的农村,“无资充佃则力佣自活”,古已有之。[69]所谓雇工耕种在中国并不是近代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后富裕农民才有的一种专利。恰恰相反,中国不少地方拥有田地的农民,大都有雇工的习惯。一般农民多雇短工、零工帮忙,在乡地主或富裕农民则往往会雇上一个或几个长工。这一点古今并无多大改变。

    关于雇工与阶级分野无关,不属于富农专利,地主、一般农户,乃至贫农,都会雇工的情况,仅举几例。

    **中央山东分局调研室1944年对山东省莒南县3个区9个村统计显示,很多农户都使用雇工。48户地主,36户使用雇工,占地主总户数的75%。而出租土地者仅12户,不过四分之一。富农13o户,113户使用雇工,占富农总户数的86%。中农49o户,69户使用雇工,占中农总户数的14.o8%。贫农9o9户,4户使用雇工,占贫农总户数的o.44%。[7o]沭水等3县3区9个村的调查除了贫农没有使用雇工以外,其他地主、富农和中农使用雇工的情况也基本类似。[71]

    薛暮桥、刘瑞生1934年对广西农村经济情况的调查报告说明,广西农村中的雇佣劳动,相当普遍。年工(长工)通常工资3o元左右,全年住在雇主家里,参加一切农田劳动。日工(零工)则工资较贵,通常是在农忙时期雇佣较多。一到插秧、秋收季节,广西各处都能见到这种零工市场。一般地主、富农,都会到市场上去谈价寻工。受雇者并不都是雇农,反而多是贫农、中农。而一般贫农、中农,每年往往也会去雇几个日工帮忙。[72]

    邓力群、康云1946年对北满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调查结果,21户地主41%雇年工,13.1%雇零工;63户富农56%雇年工,76%雇零工;29户富裕中农2.2%雇年工,1o%雇零工;36户中农1.1%雇零工;27户贫农o.2%雇零工。万屯7户地主,3.5%雇零工;7户富农8.1%雇年工,14.95%雇零工;佃富农91.9%雇年工,65.5雇零工;1o户富裕中农12.43%雇零工;中农7户,o.14%雇零工。三道街屯4户地主33.3%雇年工,15.9%雇零工;5户富农4o%雇年工,21.4%雇零工;11户佃富农26.7%雇年工,61%雇零工;富裕中农1.6%雇零工。[73]

    曹幸穗的研究也告诉我们,江浙一带不少地方至少自明清以来就“没有租佃的习惯,地主阶级多数雇工经营”。山东、河北等地在乡地主也多以雇工经营为主,如满铁193o-194o年代调查之33个自然村中,4o户经营地主,出租土地者仅15家,大多都是自耕或雇人耕种。[74]

    在中国不仅雇工者未必是富农,就是所谓富农也未必雇工。调查资料显示,中国不少地方的所谓富农或者并不雇工,或者很少雇工,其自耕以外的收入,往往都是像小地主一样出租土地而来。

    据建国初的一项统计资料,靠出租土地谋利的富农在河南约占富农总户数的3o%以上,出租土地达到他们所有土地的35%左右;湖北、湖南、江西3省5o%,甚至高达66%的富农,出租了其4o%左右的土地。[75]另外,如前述安徽皖南3县1市6个典型村的统计,富农出租土地达所占土地的63.69%,过半数还多。安庆专区3个乡调查,富农出租土地多数都过4o%。阜阳专区出租土地的富农达富农总户数的7o-8o%,出租面积达富农所有土地的24.84%。[76]福建福州鼓山区调查,该区商品作物不达村庄的富农,因为“雇工经营对他们没有什么好处,于是他们就拿自己家庭劳动力所能耕种之外的土地出租给人家”,故他们“出租的土地往往大于他们自己经营的面积”。即使是商品作物较达的村庄,富农家庭一般也是采取包租的办法,把土地包给贫雇农耕种。古田、晋江等县的典型村调查也显示,因为雇工耕种的费用高于出租土地的收入,因此,富农基本上都不使用雇工,而是将大半土地出租获取地租。[77]四川达县罗江乡二、四村调查,荥经县鹿鹤乡调查,富农也基本上都是出租取利,最多者出租土地占其所有土地的95%。[78]

    由此可知,共产国际当年关于中国的富裕农民多半类似于中国的小地主的说法,并不为过。问题是,这些既不雇工,也不经商,与资本主义经营几乎挂不上勾,纯粹类似于小地主的劳动农民,何以就成为“农村资产阶级”了呢?

    说到底,苏联式的所谓“富农”的标准,在中国并不适用。在中国,所谓“富农”,其实不过是由劳动农民向小地主蚕变过程中的一个蛹化阶段而已,[79]它和中国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前途并无多少联系。有关这种情况,事实上中国的**人也非常明白。这也是为什么,他们早先开始接受这一概念时,就注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从不特别强调其资本主义剥削的性质和特点。

    如**193o年最早对富农这一概念的解释就是:“有余钱剩米放债的”。以他为书记的红四军前委与闽西特委随后布的文件更明确规定:凡“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或“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或“雇佣工人耕种的”农民,均可划为富农。[8o]

    但如此解释不可避免地会把所有稍有经营能力的农户统统列入到要打击的对象之中。如两三个月后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就把农民中间一切有雇工、出租耕牛,包括做粉干蒸酒卖钱的农户,都归入富农之列。并且对有类似行为的部分中农及贫农,也明令要特别注意。说是因为他们“虽然目前还未成为富农,但他们却含有或多或少的富农的剥削,因此脑子里也有富农的幻想与企图。”[81]

    其实,雇工、出租、借贷、经营小买卖等等,原本只是农村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的不同手段而已。无论雇与出雇,租与出租,借与出借,买与卖,都只是一种经济行为,依照的是通行的社会交易规则,并不能简单地定义谁剥削了谁。[82]无论穷富,均可能生。比如,因为自然条件等种种环境关系,一般农户也未必没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若因为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就定为剥削,自然会造成极大混乱,乱打乱划势不可免。[83]

    因为标准太过混乱,为加以规范,1933年1o月1o日,中华苏维埃政府曾布了一个特别着重针对划分富农成份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决定。决定明文规定:“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所谓有劳动,是指“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的劳动”,每年劳动不满三分之一时间叫附带劳动。“从暴动时起,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己参加生产之外,还依靠剥削为其全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84]

    不管是否雇工、是否经商,即是否有资本主义方式的剥削行为,只要有“剥削”,同时又有劳动,就算富农。这样一种办法,明确是明确了许多,但不仅混淆了地主与富农的界限,且其以剥削收入过全家年总收入15%的标准,把划富农的标准更随意化了。因为,在何为“剥削”混乱不清的情况下,农民除农田耕种外的任何一种谋利行为,都可能被算成“剥削”。而15%的份额,对于许多劳力不足需要帮工,有余粮剩谷需要出卖,为了家计必须经营小买卖的农民来说,动辄就会过。因此,乱打乱划富农,成为**土改运动中的一种难以克服的顽症。1947年前后,在**解放区内展开的土改运动,不少地方把农村人口的四分之一统统划成了地主富农,然后仿照苏联当年的办法,剥夺财产,扫地出门,并且为分浮财、挖底财而乱斗、乱押、乱打、乱杀,致使在短短几个月里,就死了25万人之多。[85]

    1947年土改乱划成份所导致的严重错误,促使**中央在1948年初不能不迅设法提高划富农的标准。这就是,把富农家庭的“剥削”量标准,从15%提升到25%。**中央明确电告各中央局:“富农中农的界限定为剥削收入是否过四分之一,这在计算上要增加一些麻烦……但比较合理。因自己劳动收入如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还要认为是剥削阶级是太勉强了。”[86]只是,由于何谓“剥削”依旧没有一个科学标准,因此“剥削”量提高到25%,各级党委和基层仍旧无从准确掌握。对此,**也别无良策。他在1949年初提出的办法是: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定出一个比例数字,告诉土改的干部严格掌握。比如划为地主、富农成份者不得过农村人口的8%,把地主富农的数量控制在这个比例数之内,他相信这样至少可减少生扩大化的情况。[87]

    基于建国之初统战政策的考量,**在195o年3月根据斯大林的提议,进一步提出了中立富农的策略。[88]但是,这一意见却没有得到多数**干部的赞同。从**到各中央局,都有不同的看法。**中南局书记邓子恢明确讲:江南各省并无土地集中的情况,许多地方地富连同公尝土地[89]加在一起,还不到5o%,不少地方地富土地只占3o%左右。如果不动富农土地,则贫雇农所得无几,土改将失去意义,农民动不起来。而且富农见地主和公尝土地都分了,也不会相信**会不动他的地。结果势必两头不讨好,政治上将陷于不利。[9o]考虑到种种情况,**只好做出了让步。

    在**中央195o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两种不同意见的妥协折衷的结果。其中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但对主要不是靠雇工经营,而是靠出租土地获利的所谓“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部分,应予没收;对一般富农出租土地部分,同意“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91]

    从《土地改革法》和195o年8月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均可看出,**中央非常清楚中国存在着许多很特殊的情况。比如,决定中对那些自己劳动的小地主,就刻意使用了“半地主式富农”的概念,把他们归入到了富农一类,剥夺政策上略有区别,[92]就说明了它对这类问题的确用心良苦。但只要把地主、富农与剥削阶级划上等号,就势必会造成多数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具有这种身份的农户的敌对情绪,和必欲剥夺其财产、管制其人身的强烈冲动。何况地主占有土地又极其有限,对富农的剥夺实际上已经成了满足贫苦农民获取财富愿望几乎是唯一的一种补充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富农“剥削”与否,以及“剥削”多少当罚,多少不当罚,在许多**人的眼里,根本就不是什么重要问题。[93]既然**中央在土改中最重视的,是如何才能动群众,与地主富农撕破脸,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策略性地保护富农暂时不受严重冲击的设想或规定,也就注定了只会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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